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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7〕1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 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皖F*****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6KM+580.2M处时,撞到前方王某甲停在路边的苏C*****号轿车及已经下车的王某甲,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案发当晚到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7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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