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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持证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晋F*****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朔州市朔城区滋润乡王东庄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距离现场两公里路段,转弯弯道侧滑出公路,冲入水渠内,造成车体二次碰撞、被告人受伤的事故。

2019年8月22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调解书并履行完毕,2019年10月8日被害方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仝艳青

检察官助理:闫海桃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徐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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