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船舶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无为县**镇**村。2018年11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参加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未取得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安徽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毛某某所有的“皖*****”号小快艇在长江武穴马口水域由左岸向右岸横越过程中,因疏于瞭望,同时小快艇主机熄火突然失去动力,在长江下游搁排矶水道正平马口渡口、横距左岸水沫线约80米的上行通航分道内,与汪某某驾驶上行的芜湖**有限公司所属吴某某所有的“芜湖*****”号货船发生碰撞,导致小快艇翻沉。被告人徐某某与小快艇上的曾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任某某等五人落水。经长江海事、公安等部门施救,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两人获救。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任某某三人失踪,尸体陆续于2018年11月26日、11月28日被打捞出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海事局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安徽省**有限责任公司、毛某某、徐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任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安徽省**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皖*****”及芜湖**有限公司、“芜湖*****”双方与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付某某三人亲属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75万元、83.5792万元、9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到案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富池海事处关于“11.15”碰撞事故无名小快艇当班驾驶员徐某某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富池海事处关于武穴马口“11.15”水上事故情况说明的函、尸体移送通知书、尸体火化通知书及火化证明及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毛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长江航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船舶航行,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伟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联系电话1372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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