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驶豫S****6小型普通客车,从信阳市平桥区**幼儿园出发,沿信阳市平桥区灌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郝堂路口时,被交通局巡逻人员查获。经查,该客车核定载客7人,实载17人,超员10人,属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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