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11251992********,汉族,文化程度** 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湖北省浠水县****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现住**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路****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西湖二路“三嫂烧肉店”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三瓶“大乌苏”啤酒,20时25分许,徐某某吃完饭驾驶鄂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车子行至沿江路建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仪呼气测试,三次结果分别为104.8mg/100ml、126mg/100ml、126mg/100ml。随后民警口头传唤徐某某到黄州大队办案区进一步调查,并提取其血液样本。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检测结果为11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宋星海
2020年11月27日
附**
⒈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7101****。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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