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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单位: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95370599X,单位地址:广西北海市**路**园**栋**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31966********,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62971****。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31966********,汉族,中专文化,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号,现住广西北海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重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钦州市钦南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在钦州市钦南区**投资**项目(该项目目前正处于风力测试阶段,仍未开展任何施工准备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该项目与甲公司进行了接触。2016年10月,徐某某利用虚假的乙公司、广西**投资**公司分别与甲公司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风电场土建工程总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徐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在5号海湾茗园四北海市**路**号**栋乙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了《广西钦南**风力发电**意向书》,约定由乙公司帮助**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述风力发电场土建**标段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预留标段诚意金到徐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名下农行账户。2017年11月2日,徐某某又与黄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至案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也没有退钱归还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收到黄某某的100万元后分别用以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各项费用等支出。2020年6月29日前,徐某某已分三次将100万元归还被害人黄某某,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广西钦南**风力发电**工程**书等涉案相关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北海市**路**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67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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