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4月10日被常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常熟市公安局会同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5. 16”专案进行立案侦查。吴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张家港市**路**号,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26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等14名被告人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目前该案尚在法院审理阶段。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期间,受常熟市公安局指派,于2019年5月31日至9月13日,在张家港市**路**号监视居住点内,执行看守吴某某的任务。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看守吴某某过程中,违反相关办案保密规定及看守纪律,多次私自向吴某某提供通讯设备与外界沟通联系、主动向吴某某泄露相关案件查办进展及案情、教唆吴某某不供述以对抗侦查等,其还多次私自与吴某某妻子陆某某见面传递、沟通案情,并收受陆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帮助吴某某逃避法律处罚。
案发后,常熟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徐某某苏E20YU6奥迪汽车内查获并扣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16日代其向常熟市监察委员会退出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0000元已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没收。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熟市公安局警辅人员履历审查登记表、常熟市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桂霞
二○二○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
3.监控视频移动硬盘2个、手机2部、手机恢复数据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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