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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决)、符某甲(已判决)、符某乙(已判决)一起在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乐游堂网吧、南昌市老福山附近的战斧网吧等地先用微信建群,各自拉自己的朋友进群后,在“上游”游戏平台中开好玩“斗牛”的房间,将房间链接发到微信群中,同时徐某某、符某乙、胡某某、符某甲四人制定好相应的分数兑换标准(即游戏中的10分兑换现实中的人民币1元)和抽头标准(即赢300-500分抽头3元,赢500-1000分抽头6元,赢1000-1500 分抽头9元,赢1500-2000分抽头12元,赢2000-2500分抽头15元,赢2500分以上的抽头20元),供微信群中的五六十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在此期间徐某某、符某乙、胡某某、符某甲四人约定好每人一天轮流值班,值班的人负责收付款、开房间、抽头等,每天的抽头营利由四人平分。游戏平台中的“斗牛”房间每玩24局后生成一个“荣耀榜”,“荣耀榜”上有所有参与赌博的玩家分数输赢情况,徐某某、符某乙、胡某某、符某甲四人依照“荣耀榜”上的分数情况向赌博的玩家收付款,其中输钱的玩家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将相对应的赌博款转给徐某某、符某乙、胡某某、符某甲四人中负责当日值班的人,值班的人在抽完头后将赌博款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转给赢钱的玩家。直至2019年1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在战斧网吧抓获胡某某、符某甲,四人才停止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经计算,被告人徐某某、符某乙、胡某某、符某甲四人2019年1月开设赌场期间,总赌资累计达人民币818525元,四人总共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1684元,按照四人约定平分的规则,徐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421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天麓花园小区内抓获归案。归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在开设赌场期间的抽头获利10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荣耀榜、转账流水截图、赌资及抽头金额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符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胡某某、符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渔利,涉及赌博的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818525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04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退赃款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坚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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