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1号,住河南省南乐县﹡﹡﹡﹡﹡﹡25号﹡﹡室,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汽油2018年9月1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南乐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徐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3月至10月从袁某某处购买汽油76205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从曹某某购买汽油270319元,并非法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346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结案报告、南乐县公安局2018年9月17日南乐县徐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行政处罚卷宗、南乐县商务局证明材料、南乐县应急管理局证明材料、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截屏、徐某某交易记录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邵某某、张某某、段某某、曹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然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占英

检察官助理:苏继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南乐县﹡﹡﹡﹡﹡﹡﹡﹡﹡﹡﹡﹡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