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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滥伐林木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无前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镇**村**组自家房后本人所有的杨树采伐后意图出卖,被采伐的杨树锯段后堆放在徐某甲家院内,未被运走。经克什克腾旗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伐树木的树种为杨树,共70株,材积为29.8509立方米,蓄积为35.11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申请书、**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克什克腾旗森林调查设计队《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情况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查封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红明

2020年7月8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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