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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正健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徐正健,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河**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正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3月7日、5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徐正健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省无锡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公文等证件、文件以及无锡市*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说明》,冒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以其设立的无锡*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名义,谎称已获得无锡市滨湖区吴都路与五湖大道交叉口地块用于开发建设“**花园”项目,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销代理合同》等虚假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好处费、通关系、请客送礼、售楼处垫资等为由骗取钱款。具体如下:

1.2015年1月,被告人徐正健冒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姚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人民币93.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徐正健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8月10日、9月6日、9月18日、10月24日退还10万元、5万元、20万元、5万元、10万元。

2.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正健以*乙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20万元,并以通关系、请客送礼等事由骗取5万元。后徐正健于2018年7月20日退还20万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徐正健以*乙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沈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300万元。后徐正健于2018年1月29日退还150万元。

4.2017年8月,被告人徐正健以*乙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并以通关系、请客送礼等事由骗取57.65万元。后徐正健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5日退还20万元、32万元,并与何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承诺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价40万元转让于何某某,冲抵欠款(尚未过户)。

5.2018年6月,经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徐正健与被害人雷某某结识,徐正健以*乙公司名义与雷某某签订虚假《包销代理合同》,以好处费、售楼处垫资等为由,骗取雷某某70万元。案发后,陶某某全额退还上述款项。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正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被告人徐正健虚构“**家园”项目,骗取被害人姚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沈某某、雷某某钱款的证据

被害人姚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曹某某等7人的证言;《营业执照》《无锡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用地图》《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无锡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公文、无锡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甲公司出具的《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凭证、《施工图纸》《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销代理合同》等书证;被告人徐正健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实被告人徐正健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的证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正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薇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正健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证据材料一袋、补充材料四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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