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礼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礼顺及值班律师郎娟、被害人唐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礼顺多次驾驶三轮车在丰都县**镇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礼顺到丰都县**镇**村**组“柴水沟”(小地名)附近,盗走被害人唐某甲山羊2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00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礼顺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肖某甲家猪圈内,盗走母鸡5只,后以4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秦某某,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240元。
3.2019年8月底的一天的凌晨及次日凌晨,被告人徐礼顺到丰都县**镇**村居委会附近的公路边,分两次盗走被害人肖某乙钢材400公斤,所盗钢材均销赃给陈某某,两次共获得赃款560余元,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720元。
4.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礼顺到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肖某丙家的烤烟房内,盗走母鸡6只,后以520元的价格销赃给秦某某,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297元。
5.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礼顺到丰都县**镇**村被害人唐某乙家的羊圈内,盗走山羊1只,后以1900元的价格销赃给彭某某,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礼顺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礼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礼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礼顺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礼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礼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礼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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