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徐称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室。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9年6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称东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徐称东在兰州市城关区基业豪庭34号楼电梯口,以抢劫被害人谷某某的财物为目的,持菜刀并用手捂住被害人谷某某嘴部,并将谷某某手部划伤,后因被害人谷某某大声呼救,使被告人徐称东产生畏惧心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谷某某所受损伤可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病例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称东的供述;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称东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称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称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19年9月16日
附:
1.案卷3册、起诉书8份及量刑建议书3份;
2.被告人徐称东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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