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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0

  被告人德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2********,藏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本市**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德某某虚构事实以买卖黄金、倒卖集资房、租赁商品房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共计骗取5.1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静

      洛桑旦增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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