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路**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慕某某在“****麻将”APP内组建参赌人员群,通过微信添加参赌人员,并给参赌人员发送“****麻将”APP链接,让参赌人员下载“****麻将”APP和聊呗软件,并通过聊呗软件组建参赌人员群进行赌博活动。其中,参赌人员在聊呗群中结算赌资,慕某某以1.3至1.4元不等的价格从“****麻将”购买房费,又以3元至4元的价格向参赌收取房费。经统计,慕某某共收取3元房费9万余次,收取4元房费1800余次,共计收取房费29万余元,扣除成本后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会星
检察官助理:辛艳芳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慕某某现羁押于焦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电子数据硬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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