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成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上午,钟某某(已判刑)来到黄沙镇中心小学对面被告人成思家中二楼卧室内找成思玩。之后黄某某也来到成思家中找成思还钱。在现场钟某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自带的吸毒工具和成思一起吸食毒品。随后,钟某某又陆续叫来李某某、谭某乙、谭某甲等人一起在成思家中轮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对现场人员进行检测,李某某、谭某乙、谭某甲等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归案后,被告人成思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成思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宜章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思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谭某乙、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思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思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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