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大学,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街道**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一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8********,土家族,硕士研究生,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社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7********,汉族,大专,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周某某自2017年9月起,在本市成华区**村合作经营“**龟园”,以个体户王某甲的名义,对外开展水生龟驯养繁殖和收购出售业务。其中,周某某负责龟类的收购、出售,王某甲负责龟类的驯养繁殖。2018年1月,因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将养殖厂搬到本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并取名“**养殖基地”。2018年4月,为扩大经营和筹备成立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周某某先后吸纳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出资入股,签订入股协议。2018年8月**公司招聘被告人李某某从事销售工作,招聘被告人田某某从事财务管理和公司经营数据分析,并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吸纳二人成为股东。2018年12月18日,王某甲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中除驯养繁殖和收购、出售一般观赏水龟外,为拓展业务范围,**公司在未获得相关养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咸鱼、百度贴吧、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向全国各地非法收购、出售“木雕水龟”、“黄缘闭壳龟”、“箱龟”、“斑点池龟(又名“黑池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现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甲、周某某、“**公司”共向上海的任某某、湖南“**龟业”、广东东莞的王某乙及各地玩家手中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25只,其中“黄缘闭壳龟”67只、“箱龟” 13只、“斑点池龟”40只、“木雕水龟” 5只,收购金额共计 185688元。共向北京、山西、辽宁等多个省市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89只,其中“黄缘闭壳龟”55只、“箱龟”14只、“斑点池龟”20只,出售金额共计95432元。
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公司经营地点将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挡获,并从“**公司”现场扣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72只,其中“斑点池龟”活体24只,死体一只,“黄缘闭壳龟”活体15只,“卡罗莱纳箱龟”活体15只,“木雕水龟”活体4只,“四眼斑水龟”活体13只。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公司”内查获的“木雕水龟”、“黄缘闭壳龟”、“卡罗莱纳箱龟”、“四眼斑水龟”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池龟”(又名“斑点池龟”)列入附录I,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黑池龟每只价值人民币1250元、木雕水龟每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卡罗莱纳箱龟每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黄缘闭壳龟(亚成体)每只价值人民币2250元、黄缘闭壳龟(成体)每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四眼斑水龟每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乌龟的养殖、繁殖技术,办理相关证照;被告人周某某系公司监事及股东,负责乌龟的收购和销售、制定公司发展规划;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销售人员、股东,受公司主管人员指挥从事销售工作;被告人田某某系公司财务人员、股东,受公司主管人员指挥负责从事公司明细账记录和销售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四名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在**公司筹备前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丽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卷、光碟二张、散件五页
3.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存于成都市公安局;涉案乌龟现由成都市动物园、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管护
4.被告单位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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