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西乌珠穆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战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乌珠穆沁旗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H*****号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巴拉嘎尔高勒镇内巴彦高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础建筑有限公司”对面马路时,未及时发现前方同向停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维修车辆的阿某某及蒙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与其相撞,造成阿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阿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17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战某某与受害人阿某某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被告人战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电话查询记录单;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4)到案经过、传唤证;

(5)全国综合查询系统人口、驾驶员、车辆信息详细资料调取情况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缴款单。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西公交认字【20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战某某取保候审于西乌珠穆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