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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戚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7********,汉族,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6时18分许,戚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宁市**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路与**路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封、扣押的鲁******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戚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济宁市任城区***街**号,电话1339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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