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村**组。曾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于2015年2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戴某某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共计6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路**口腔门口,盗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黑色女士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5元。
2、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大道**学校旁**公司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灰色杂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元。
3、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汉寿县检察院斜对面花园东路巷子内,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红色优弧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元。
被告人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被盗的车辆,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损失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赵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小龙
检察官助理候亚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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