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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害人戴某乙到被告人戴某甲家取自家孩子玩耍时落在外边的木板,戴某甲认为戴某乙有意欺负他,遂拿起身边的木棍将戴某乙头部打伤,致其住院治疗,经鉴定:戴某乙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经鉴定:1、医学诊断:******。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戴某甲在本案案发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戴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优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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