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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琼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琼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检公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51972********,藏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琼结县,捕前住西藏琼结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琼结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9日,琼结县公安局以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我院将其依法批准逮捕,并由琼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无前科。无严重疾病。

本案由琼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2021年1月7日办案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1年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与当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审查认定:2020年11月20日14时左右,被告人扎某某到琼结县扶贫商贸楼江某商店买了一瓶白酒,并将白酒灌入冰红茶空瓶内,随即边走边喝酒到琼结县松赞路与青阿路交叉路口德吉央宗茶馆,犯罪嫌疑人扎某某到达该茶馆后又从该商店内购买了两瓶拉萨瓶装啤酒,与之前所买的白酒与啤酒混着喝,直到两瓶啤酒与大半瓶白酒喝完,处于醉酒状态下的被告人因心情欠佳,在去茶馆对面解手之际,看见附近停靠着一辆黑色的小车,随即产生了砸坏车辆发泄自己情绪的想法,便从德某某茶馆隔壁的某某店门口捡起一根“F”形钢管,走到青阿路与松赞路交叉路口(被告人解手点),砸坏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雪佛兰科迈罗(藏AGX***)右侧挡风玻璃及车辆右上方A柱、车身膜。被告人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调取的作案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7、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为发泄自己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车辆损失达2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加永多邓

                        检察辅助人员:巴旦曲吉

                                      阿旺曲珍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

3、审查起诉材料共二十二页;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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