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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黄某某等7人盗掘古墓葬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041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0********,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街道**安置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黄某某、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令某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第二次(时间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第三次(时间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令某某驾驶贵E****3起亚牌轿车窜至普安县楼下镇堵革村尖山脚,用事先准备的锄头等挖掘工具盗掘坟墓;位于楼下镇堵革村尖山脚被盗掘的两座王氏坟墓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鉴定意见为古墓葬(清代)。

2、2018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驾驶贵E****3起亚牌轿车窜至兴义市郑屯镇前丰村一组铝厂旁的玉米地内,用事先准备的锄头等挖掘工具盗掘坟墓,盗走熊氏坟墓内的陪葬品玉质手镯2只;位兴义市郑屯镇前丰村一组铝厂旁的玉米地内的熊氏坟墓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鉴定意见为古墓葬(清代)。

3、2018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郎某某、罗某某驾驶贵E****3起亚牌轿车窜至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大山二组冉家湾,用事先准备的锄头等挖掘工具盗掘坟墓;位于万屯镇万屯村二组韦家湾被盗掘的冉氏坟墓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鉴定意见为古墓葬(清代),并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屯汉墓核心区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古墓认定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黄某某、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令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古墓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令某某、郎某某、罗某某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岚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令某某、郎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兴义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818820****、1364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起诉书38份、量刑建议书7份、换押证6份。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木柄镰刀1把、自制铁柄铁锹1把、木柄铁锹1把、红色千斤顶1个、钢撬3根、套筒2个、电筒头灯3个、锄头6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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