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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敖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县**街道**村**组**号附**号)。被告人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敖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重庆市双桥区,采用通过手机微信冒充何某某的手段,虚构生活费不够、没钱吃饭等理由,多次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26047.55元。

归案后,被告人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敖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敖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街道,联系电话18085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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