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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斯某某至本市**镇**小区**号被害人王某某户,采取溜门方式从车库进入室内,窃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一楼厨房台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红色iPhoneXR手机1只,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斯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上交手机。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斯某某已退出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方式:15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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