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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号**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甲,绰号毛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幢**单元**室,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石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巷**号**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吴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甲,绰号裴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接受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六合彩”14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方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00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谢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154,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方某某(另案处理),彩票开奖后,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与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六合彩”的人进行现金结算,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0元。

3、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裴某甲接受聂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146,73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方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0元。

4、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石某甲接受罗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200,8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方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00元。

5、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毛某甲接受苟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461,350.00元,将投注情况报送给陈某丙(另案处理)、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00元。

6、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毛某甲、石某乙销售“六合彩”码单120,000.00元,自己坐庄经营“六合彩”。

7、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受高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510,000.00元,并将投注情况报送给被告人兰某某、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兰某某接受王某某销售“六合彩”码单400,000.00元,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平某某(待查),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接受王某某、官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450,000.00元,将投注情况报送给上家昝某某(另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毛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裴某甲、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笔记本等;2、书证:受案和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银行流水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袁某乙、冷某某、苟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毛某甲、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裴某甲、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毛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裴某甲、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兰某某、王某某、毛某甲、杨某某、裴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石某甲、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兰某某、王某某、毛某甲、石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裴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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