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驶往该街道兰渚山村方向。当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车行经该街道兰亭风景区附近地方时,未观察防范、减速让行,与由西向东方向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尿液样本检测单、通话详单、户籍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价格评估结论书、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沈某某、周某乙证言,到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959****;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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