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21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06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0号小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醇浓度为116.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记录;
2、车辆照片;
3、血醇浓度鉴定书、宣读笔录;
4、查获经过;
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旭阳
代理检察员:吴 静
2014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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