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街。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叁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酒后在罗田县**镇**桥头处,见方某丙驾驶号牌为鄂AR****的奥迪轿车(车主为方某乙)经过,无故上前使用拳头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破,并对车身进行踢踹,致使该车后挡风玻璃、车身受损,维修费用为717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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