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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正在买菜,被告人方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买菜不注意的时候,将其背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的一部OPPO牌A3直板智能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在2020年9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退还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录像;5、鉴定意见;6、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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