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9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方某某长期在大法寺镇湖桥镇长期架设捕鸟网,并将猎捕到的斑鸠等鸟类出售给大法寺镇李边村村民张在发。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湖桥村田地里新架设捕鸟网12张,用于猎捕鸟类进行出售和食用,至2019年12月17日之前,猎捕斑鸠20只,出售19只,食用1只;2019年12月17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及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在马口湖周边巡查时发现大法寺镇湖桥村田地存在大量捕鸟网,经过调查走访,发现系被告人方某某架设,随后在被告人方某某家中发现鸟类羽毛、鸟笼等物体,并在被告人方某某的指认下,在其家后的田地捕鸟网上发现一只被猎捕的疑似隼的鸟类。2019年12月18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随后又在湖桥村发现被告人方某某架设的其他捕鸟网,并在捕鸟网上发现疑似鸮的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鸟类为雀鹰、长耳鸮,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记录、野生动物放生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在发、胡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盈利、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式猎捕斑鸠以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长耳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87036091)。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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