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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失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金村村土名“江家”山场上的自留地烧杂草,不慎走火,后火势蔓延至四周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172.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7.5亩(折合约9.8333公顷)。

被告人方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林权证、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方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用火不慎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7月6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 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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