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叶梦涛,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街道**宿舍**楼**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学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雁江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驰、叶梦涛、唐学斌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材料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初,被告人叶梦涛将自己名下的川Q*****号越野车抵押贷款后借款30余万元给董某某(另案处理)。因董某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叶梦涛家人凑钱将叶梦涛已抵押的越野车赎回后,变更至其母亲名下,车牌号随即变更为川Q*****,该车仍由叶梦涛使用。2019年底,董某某向叶梦涛提出用冰毒抵账,叶梦涛同意。2020年1月22日20时许,叶梦涛驾驶川Q*****号越野车和被告人方驰到资阳市,入住**广场**酒店。次日19时许,二人驾车返回宜宾。当晚,二人从川Q*****越野车后备箱中拿下一个汽车轮胎,并搬至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方驰家中。之后,叶梦涛、方驰用美工刀等物将轮胎划开一个口子,从中取出两条(两公斤)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放置在方驰的卧室里。
2020年正月初,叶梦涛联系唐某某(另案处理)到方驰家中,让唐某某帮忙贩卖冰毒。唐某某答应后,叶梦涛拿了一包(1公斤)冰毒给唐某某。之后,因冰毒口感不好,唐某某告知叶梦涛冰毒没有卖出去,并根据叶梦涛的要求将冰毒拿回方驰家中还给叶梦涛,自己扣留了20余克用于吸食。叶梦涛遂联系董某某,董某某通过罗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安排被告人唐学斌驾车到宜宾将冰毒带回资阳或成都。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唐学斌根据罗某某的安排驾驶川M*****号轿车到达宜宾市叙州区***广场后门,叶梦涛驾驶川Q*****号越野车搭乘方驰来到***广场后门处,叶梦涛将内用塑料口袋封装、外用纸袋子装好的1公斤冰毒通过方驰递给唐学斌后离开。唐学斌随即驾车返回资阳市**广场,将冰毒拿给罗某某后,获得报酬1800元。当月28日凌晨1时许,唐学斌再次驾驶川MPQ515号轿车到达宜宾市翠屏区**小区的**幼儿园铁门外。方驰根据叶梦涛的安排将约五百克冰毒用塑料口袋封装后放在一纸袋子内,在幼儿园铁门处拿给唐学斌。唐学斌随即驾车返回资阳,将冰毒拿给罗某某,获报酬1800元。同年3月7日晚22时许,唐学斌根据罗某某的安排驾驶川M*****号轿车到达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幼儿园铁门处。方驰根据叶梦涛的安排用同样的方式将剩下的冰毒包装后在同一地点将冰毒拿给唐学斌。唐学斌随即驾车返回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将冰毒拿给罗某某,获得报酬1800元。当晚,唐学斌还根据罗某某的安排携带20余颗麻古返回资阳,在**小区将麻古拿给一名女子,获得报酬200元。
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唐某某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2包、麻古疑似物1包,经称量和鉴定:3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冰毒净重8.08克、麻古净重0.6克;两包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26%和65.64%。同月20日,民警在唐学斌驾驶的川M*****轿车操控台的烟灰缸内,查获外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的残留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残留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净重9.6毫克。
(二)2019年10月,被告人方驰购买20余克冰毒、300余克辅料放置在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家中用于吸食。2019年11月8日,民警在方驰卧室阳台的书柜里查获5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在其中1包净重为23.45克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年,方驰与其女朋友叶梦涛再次购买麻古放置在方驰家中用于吸食。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方驰卧室衣柜里查获麻古疑似物一盒,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4.17克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梦涛、方驰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学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贩卖、运输毒品罪中,被告人叶梦涛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驰根据叶梦涛的安排,积极从中协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义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梦涛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方驰现被羁押于高县看守所;被告人唐学斌现被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手机5部,光碟44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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