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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单位: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6********,住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村**路边。法定代表人:经某某。

诉讼代表人:经某某。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号,现住******路边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2月18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由于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4日—2月19日、4月13日—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3日-3月13日、4月27日—5月27日),同年5月2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23日王某甲在旌德县成立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6********,经营范围: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销售。2015年—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更为王某乙、姚某某、高某某、姚某某、经某某,最后一次公司并更法人时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一直是王某甲。2009年王某甲在旌德县**镇**村陆续购买了100余亩集体林地,2011年9月23日在旌德县林业局申报了2.2434公顷(33.651亩)林地许可证,2016年8月10日在旌德县国土部门申报了采矿许可证,该公司矿区面积0.059平方公里。

一、2017年8月19日某某公司和程某某签订《某某石料厂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程某某交付300万定金给某某公司,并将矿山承包给程某某开采和生产加工小石子出售,某某公司根据销售情况收取6元每吨。2017年10月1日,程某某同安徽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某某石料厂承包石料开采加工协议,并约定安徽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对石子从剥离山皮、炸山开采、破碎加工及装车等一系列生产活动,某某公司按石材种类分类交给程某某销售。 2017年11月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在原先的生产车间附近建设碎石站厂房,该地系旌德县**镇**村**村集体林地,2018年3月15日,旌德县林业局作出旌林罚决字【2018】第C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在厂矿生产车间旁占用林地面积5.1135亩,并对某某公司作出责令2019年1月25日前恢复土地原状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409公顷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为了扩建厂房,某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又在旁边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厂房,2019年9月26日经安徽森立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某某公司扩大占用林地面积为3.2325亩,(扩大占用林地涉及“林地一张图”2个图斑,分别是2.8065亩和0.426亩)。

二、2015--2016年某某公司在旌德县**镇**村小地名**开采花岗岩生产销售,期间王某甲为方便到矿区修路以及开矿占用林地“涉案林地一张图”中1—3号图斑。 2018年5月某某公司应旌德县安监局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程某某作为矿长联系了铜陵市某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5月27日两次用爆破的手段炸山体做成安全平台占用了林地4号图斑;2018年7月31日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了和程某某的协议,同日向旌德县安监局申请复工,2018年9月17日旌德县安监局同意某某公司复工生产,安徽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甲在王某甲的授意下联系了某某爆破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9月30日、10月12日、10月20日、10月25日五次用爆破的手段开采石料加工生产,占用林地5号、6号、7号图斑,后被村民举报叫停。2019年7月30日经安徽省森立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某某公司小地名**改变林地用途涉及“林地一张图”7个图斑,合计面积10.2亩(其中1号图斑1.7亩;2号图斑1.6亩;3号图斑1.3亩;4号图斑1.7亩;5号图斑1.4亩;6号图斑0.3亩;7号图斑2.2 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旌德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林地许可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地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432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单位及实际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德县人民法

       检察官:刘成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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