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31992********,藏族,小学,护林员,籍贯:西藏**县,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市**县**乡,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边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边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边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旦某某与被害人贡某某在边坝县**附近的**茶馆内,因往事矛盾发生口角,并在茶馆内打斗至茶馆外,随后被告人旦某某从**茶馆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裤兜,重新回到茶馆外,看到被害人贡某某没走远,二人又纠缠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旦某某取出藏于裤兜的水果刀刺向被害人贡某某腹部右侧位置两次,致使被害人贡某某受伤。被害人贡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协议书、作案工具(刀子)、物证:黑色羽绒马甲、黑色连帽卫衣、白色短袖T桖,带血的卫生纸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边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泽旺邓珠
卓 嘎
2020年4月23日
附:1、本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边坝县**乡。
3、卷宗材料4册,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物证:一把刀子(作案工具),三件衣服:黑色羽绒马甲、黑色连帽卫衣、白色短袖T桖,带血的卫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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