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湾,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明某某以帮被害人汪某某办理武汉户口为由,骗取汪某某3万元。2019年8月31日,在汪某某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明某某谎称能帮汪某某拿到武汉高新区江城雅居的房源名额,以收定金的名义骗取汪某某1万元钱。2019年9月3日,明某某谎称已经拿到江城雅居的房源名额,再次以收“茶水费”的名义骗取汪某某7万元钱。2019年11月18日,明某某退还汪某某1万元钱。明某某已将骗得的钱财挪作他用和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龙深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1万元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林 浪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