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前制动失效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在货箱内混合搭载乘坐人员石某某及二叶铁制门,从什地镇方向经绵九路朝九龙镇方向行驶。行至九龙镇村道双同村3组事故地点,在行进过程中,因横向放置在货箱上的铁制门超宽,与道路右侧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货箱内乘坐人员石某某受铁门撞击后被挤出车外,并掉落至地面受伤。随后,被告人易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石某某送往绵竹市人民医院抢救,石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0月20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易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医院抢救伤者的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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