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单位宜春**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87E,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案发时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易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2,无业,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易某乙之子。

被告人易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12,汉族,大专文化,宜春**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案发前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12,汉族,初中文化,宜春**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村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侦查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终结后追加移送被告单位宜春市元博山茶油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有关权利义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宜春**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9日,被告人易某乙系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开发、山茶油、蔬菜、水果种植和科研,山茶油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加工与销售、旅游观光等。2016年初至2019年底,易某乙等人明知**公司无对外融资资质情况下,在公司**基地、**宾馆、**中心三楼、宜春市**院对面的**饭庄以及**镇**酒店等地召开宣传会,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推出各种项目对外融资,并承诺还本付息,详述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易某乙在**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传**公司即将在英国伦交所挂牌上市,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原始股。同年6月,被告人易某乙聘请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团队公开销售股权融资,陈某某随后请来团队开发了C2M网络平台对外公开销售**公司原始股权,承诺100天为返利周期,介绍人员还可以获得介绍奖励。该模式运行至2017年3月份停摆。经被告人陈某某根据银行转账记录统计,目前共向749人融资,截止提起公诉之日,共有裴春芽等6人报案,融资本金456.28万元,已还本付息254.577万元。

2、2017年3月至7月,因C2M融资平台停摆,很多集资参与人无法提现,为继续维持,被告人易某乙又委托陈某某对外以众筹模式直接销售所谓的**公司原始股,并承诺三个月后公司上市会兑现返还三倍的利润。截止提起公诉之日,共有甘某某等4人报案,融资本金218.46万元,已还本付息62.037万元。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向**公司上交上述两种模式吸收的集资款项共计3708.1458万元。

3、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公司以其子公司宜春市**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推出养老服务项目对外融资,被告人易某乙组织人员对外宣传该项目每年可按一定笔录获取利息,且在其合作的酒店或老年公寓消费可享受7.5折。截止提起公诉之日,共有欧阳某某等25人报案,融资金额共计340.2万元,已还本付息28.6178万元。

4、2019年4月,**公司推出代养鸡模式对外融资,被告人易某乙组织人员对外宣传以100元或80元认领一只鸡,由**公司代养180天后,客户可选择将鸡领走或领取该公司代为销售款。截止提起公诉之日,经查证报案人员及易某乙提供的名单,暂查实共向82人融资,融资金额共计327.5万元,已还本付息5.5575万元。此外,该82人中有21人后期按**公司安排携资转为投资油茶林承租项目。

5、2019年9月至12月,**公司推出**APP,以销售产品为由对外融资,被告人易某乙组织人员对外宣传在该APP投资,七日后每天可返利1%。截止提起公诉之日,共有李某某等87人报案,融资金额共计263.1655万元,已还本付息34.5492万元。

6、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公司以茶油代理、茶油银行、油茶林承租的名义对外融资,被告人易某乙组织人员对外宣传投资该项目按照投资金额不同,每年可以返还13-15%不等的利息,同时每月可以领取数量不等的茶油。截止提起公诉之日,共有孙某某等15人报案,融资金额共计32.82万元,已还本付息3.67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协议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等人证言;3.集资参与人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宜春**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易某乙、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属部分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志林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某乙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

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7册,光碟3张;

    3.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收据及汇款回单装订册1份;

    4.报案人员统计名单9份;

    5.关于年龄的证明文件、结婚证复印件、熊国云笔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