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4年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易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谭某某,非法获利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下午,在云阳县白云路公共厕所附近,易某某将0.3克冰毒和一颗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某;
2.2020年5月6日下午,在云阳县**大道**号**单元**易某某的家中,易某某将0.49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房间卧室内搜查出三包疑似冰毒,净重7.57克。民警在谭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包疑似冰毒,净重0.4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方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扣押、封存、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易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云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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