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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进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37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饮酒后驾驶赣AO****号小汽车驶离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旁的百味食府饭店,行至该饭店门口附近的滨湖大道路段时,碰撞到道路旁的交通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0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08mg/100ml。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易某甲赔偿了护栏损失。2020年4月13日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作案后,被告人易某甲于2020年4月1日向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赔偿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证据材料1份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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