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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与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曲某某委托儿子曲某甲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发票、被害人徐某某退役材料及残疾军人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复核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办事处隋沟村上周屯27家中,联系电话:1554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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