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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猫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黄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光头,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住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路**号,住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小区**。因吸食麻果,于2014年8月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与同村村民祁某某在长圻廖社区元新酒家店内因打牌发生口角、推搡,曹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余某某来帮忙,余某某邀被告人张某某同去。此时,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此地,见曹某某祁某某发生冲突,便上前帮忙,曹某某陈某某打电话给余某某,询问余某某等人何时赶到。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余某某后,再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罗某某来帮忙,等候余某某等人赶来时,曹某某陈某某祁某某再次发生冲突,推搡,曹某某陈某某追赶祁某某至长圻廖社区菜场,曹某某用砖头将祁某某砸伤。追逐中,祁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刚好赶到,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摔倒在地的祁某某拳打脚踢,祁某某挣扎中站起来,掏出匕首划向余某某腹部,曹某某等人见祁某某拿出匕首,便一起上前按住祁某某,余某某祁某某手上将匕首抢过来后,在祁某某胸口处捅了一刀后,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逃走。祁某某被该村龙某某送到医院救治,随后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长圻廖村委会调解,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祁某某损失共6.8万元,祁某某出具谅解书。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例、情况说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6.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系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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