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5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京溪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曹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1.2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曹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66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