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超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底,被告人曹某某两次至屯溪区老街旅游街区建设工地,窃取直径分别为2.5厘米、2厘米、1.8厘米、2.2厘米、1.6厘米的富鑫牌4E抗震螺纹钢筋,总重量为165公斤。
2.2020年12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至屯溪区老街旅游街区建设工地,使用锯条切割的方式窃取约20米高压国标3*35+2软电缆五芯线。
3. 2020年12月10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至屯溪区老街旅游街区建设工地,使用锯条切割的方式窃取约20米高压国标3*35+2软电缆五芯线。
4.2020年12月11日凌晨0时39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工地围栏破坏的挡板钻入屯溪区旅游街区建设工地,窃取5根2米长左右的螺纹钢筋,被张某某(北京**公司屯溪老街工地保安)现场抓获。
经屯溪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40米高压国标3*35+2软电缆五芯线和165公斤4E抗震螺纹钢筋,价值2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鸭舌帽、手电筒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 储媛媛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超市;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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