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祁某某雇佣工人吴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到京山市温泉新区**村**组甘某某林场砍伐病虫害松树。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砍伐松树,曹某某负责驾驶挖掘机清理山上杂树。当日13时许,吴某某砍伐松树时,祁某某担心松树倒向北边公路砸到电线,安排曹某某用挖机固定松树树干。曹某某驾驶挖机将固定的松树树干往南边山坡推倒时,未注意到山坡上有人,松树倒下树尖砸中祁某某的头部,导致祁某某当场死亡。经京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系头部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2020年4月17日,曹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许采伐可证3份、林权证书、林业保险告知单、京山**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松材线虫处置合同书、协议书、京山市2019-2020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方案、甘某某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新市镇马尾松疫木数统计表、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京公鉴(病)字[2020]6号鉴定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驾驶挖掘机过程中,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龙玲
代理检察员:杨 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736272****)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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