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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现住南康区**镇**村**组加油站后侧。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底期间,爱好枪支的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淘宝网和闲鱼网购买枪支配件制造枪支未果,在相关论坛找到了制作枪支的图纸后继续购买相关工具和配件制造枪支。2019年底至2020年1月初,曹某某根据图纸,利用淘宝网和闲鱼网购买的配件成功制造了一把猎枪。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曹某某的配合下在其住处搜查出一把猎枪及钢管、射钉弹、弹壳、硝粉等枪支配件300余件。经赣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扣押的枪支零件中有19个部件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到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曹某某举报了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经警方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关于曹某某立功情况的说明、王某某的立案决定书和拘留证、林某某的立案决定书和拘留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相关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网络自学枪支制造技术,以网络购买枪支零配件的非法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时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规定的坦白情节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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