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律师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其自家厨房以480 元/斤左右的价格向罗某某、方某某(已判决)收购6 只(价值人民币90000元)非法猎捕的鹰类野生动物,共计人民币8600元。后曹某某通过客运班车托运的形式将这6只鹰运至梅州市,以720 元/斤的价格卖给佃某某(已判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880元。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疑似鹰类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调取材料通知书、非法收入票据;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方某某、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6只蛇雕,蛇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适当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王小凤
检察员:高玲
代理检察员:吴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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