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24日,因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变更对曹某甲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曹某甲因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处以三日行政拘留。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蒙DE****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员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沿S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06线516公里处(十字路口),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由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曹某甲、杨某某受伤,路基、防护树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翁牛特旗路政大队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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