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由北往南行驶,23时3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云龙”酒店门前路段时,因曾某某酒后未能有效控制车辆,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曾某某受伤,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转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现场曾某某处于无意识状态,故未能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随后120急救中心将曾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时对其进行了静脉血液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90.5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90.55mg/100ml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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