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6********,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认识,后何某某欠曾某某13万元并于同年3月5日出具欠条。2019年4月,何某某让曾某某在其诈骗他人时,冒充何某某有钱的“二姐”接听何某某电话,帮助何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因何某某承诺骗取的钱财将用于归还曾某某的债务,曾某某便同意此事。后何某某虚构是长航公司董事长、老板的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包养情人、租房子、投资等理由并伪造大额银行转账短信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再以被银行限额找被害人骗取钱财,何某某骗取2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3518元。何某某在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向某某时,曾某某均以何某某有钱“二姐”的身份接听何某某电话,为何某某诈骗提供帮助,骗取谢某某1120元,骗取龙某某3000元,骗取陈某某1000元,骗取向某某2840元,共计796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栖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全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室。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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